耳机俱乐部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bbfat49

[其它] 求斑竹封贴

 关闭 [复制链接]

0

主题

22

帖子

0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0
注册时间
2018-11-13
发表于 2019-6-3 20:22: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价格标低了就让买家补,那你多标的价格退给买家吗?只能卖家得利吗?请不要用双重标准来看待问题。

点评

很有道理,理论上价格标过高过低都属于违规,但是要证明确实是过高或者过低了则需要足够的客观证据,不能随口说说,所以实际操作起来不容易  发表于 2019-6-4 00:5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4

主题

1万

帖子

103

积分

超级会员

Rank: 6Rank: 6Rank: 6Rank: 6Rank: 6Rank: 6

积分
103
注册时间
2011-10-10

积极参与奖

发表于 2019-6-3 23: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mex 于 2019-6-3 23:42 编辑

懒得争这点破事……我就只问一句——
如果说付款就算合同成立,那么合同成立是要双方签字的,如果甲方把钱压在支付宝视为甲方签字,那么乙方签字应该视作什么呢?先不说视作发货会不会太晚,但至少甲方把钱压在支付宝就同步视作乙方签字这可太不讲道理了吧?
这么说找个小店拍个冷门东西如果刚好对方没货忘了更新商品你就可以告对方违约了是吧?
你去超市把钱放桌上,哪怕对方没收,但他不想卖你就违反合同法了是吧?


唉这么一说我好像碰到过几次类似的事情,小超市明码标价,我钱往桌上一扔,店主看了下说钱不够啊,我说这个不是多少钱吗?他去一看说不好意标错了
原来我错过了一个惩治不法经营者的绝佳机会?


不过面对面交易和淘宝这种异地中介交易确实不好直接类比,我补充一句,我认为如果店家发货了,那肯定可以认为店家在这个“交易合同”上签字了,再出什么问题他们自己的锅

点评

你把生活不同的事情,放在一起类比是错误的。你以为一样的事情,在法律上完全不同。  发表于 2019-6-4 09:55
HIFI→HUFI→HUEND→HUESTED→QUESTED→多媒体2.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39

主题

4614

帖子

33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积分
33
注册时间
2003-5-12
发表于 2019-6-4 09: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上大概我和BERNIE师兄是做律师的吧
其他不知还有没有
反正我最近空了才对这个事件发表留言点评。其他律师坛友根本没空浪费时间在这里免费给大家普法的。
大家都可谈谈自己的看法,但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事件的看法,很多都有想当然的地方。大家喜欢把生活中一些常见的事件放在一起对比,还很有成就感,觉得自己类比的很对,殊不知你们觉得很多类似一样的事情,在法律上可是完全不同的啊!!
举个例子 医学和法学都是专业学科吧,都是需要多少年的学习的,不要随便谈论法律套用解释各种你觉得一样的事情。看病也是如此啊!!

点评

虽然没有律师的头衔,不过从事法律工作也已经20年了~~~  发表于 2019-6-4 11:03
之前伯尼律师发的帖子,在法理上我不怀疑他的专业,但是在情理上他开始的观点不也被很大部分的坛友反对吗?  发表于 2019-6-4 10:17
但是这里又不是法律论坛,这里谈的是情理而不是法理。  发表于 2019-6-4 10:11
我爱贝璐丹堤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6

主题

2506

帖子

24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积分
24
注册时间
2006-9-27
发表于 2019-6-4 10: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otprc 于 2019-6-4 12:23 编辑
iverson 发表于 2019-6-4 09:50
论坛上大概我和BERNIE师兄是做律师的吧
其他不知还有没有
反正我最近空了才对这个事件发表留言点评。其他 ...

法理不可随意用常理替代~
但也不认为法理的标准是拒绝常理~当然~我无意讨论这个
最后的类比也不太恰当~科学和法律对常理的脱离程度完全不等同~没有类比的意义~

普法这件事看起来是很高尚的~不过律师这个职业能否担此重任~我个人保留意见~如果法律的解释权在律师~那就另当别论~
谢谢点评~能看出这位律师同学的职业自豪感~呵呵~也是好事~别的就不评了~

点评

民众,不是民主。司法局开展普法工作,也是请律师的,你可以多加留意关注。国家出钱给律师,让律师去社区开展普法咨询。  发表于 2019-6-4 11:10
普法工作按照国家机关的职权是由司法局开展。然后根据现在的规定啊,法官一般不会去给民主普法了,一般不接受采访(除非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某个专案判决结束后)不是以前了。大多数电视台采访啊,都是采访律师。  发表于 2019-6-4 11:0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0

主题

2313

帖子

25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积分
25
注册时间
2015-7-26
发表于 2019-6-4 10:38: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verson 发表于 2019-6-4 09:50
论坛上大概我和BERNIE师兄是做律师的吧
其他不知还有没有
反正我最近空了才对这个事件发表留言点评。其他 ...

这个我向大家道歉,并证明您说的是对的
我学法不精,事实上毕业到现在也没有从事法律工作
想当然的认为卖家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信息时合同成立
收到您的回复后仔细查了一下,是下单支付宝收到钱时视为合同成立

之前我发的回复,给大家造成的误导深表歉意
之前的回复不修改了就挂着吧,并为自己的自以为是表示歉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主题

466

帖子

4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积分
4
注册时间
2018-7-9
发表于 2019-6-4 10:49: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姜你军 发表于 2019-6-4 10:38
这个我向大家道歉,并证明您说的是对的
我学法不精,事实上毕业到现在也没有从事法律工作
想当然的认为 ...

请教专业人士,就算合同成立,法理上有没有强制卖家必须发货的说法呢?

点评

举了例子,市场价1000的东西,合同商定是600,然后卖家违约了说无法履行了。买家可以市场价1000另外购买,然后让卖家赔偿差价400及违约金。卖家还不如直接履行算了。  发表于 2019-6-4 10:57
先不谈淘宝,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后卖家违约不发货,买家可以要求法院判令强制履行,并且同时支付违约金。当然有时确实无法履行,那就赔偿违约金加买家实际损失,不能让违约方得利。  发表于 2019-6-4 10:55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主题

466

帖子

4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积分
4
注册时间
2018-7-9
发表于 2019-6-4 11:00: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benjune 发表于 2019-6-4 10:49
请教专业人士,就算合同成立,法理上有没有强制卖家必须发货的说法呢?

房产买卖的过程中不是经常有卖家反悔宁愿赔订金也不完成交易的案例吗?法律在这种案子上面是怎么保障买家不蒙受损失的?

点评

那是房子还没过户,实践中更多的是房子被交易给了善意第三人并完成了过户。这就麻烦了。特别是卖家如果是法人,又没什么资产,大不了清算了事。  发表于 2019-6-4 11:26
法律复杂的很,否则还要律师和法官干什么  发表于 2019-6-4 11:06
而且定金和订金法律性质不同哦。订金的话,几乎没有效力的哦  发表于 2019-6-4 11:05
你看你们又犯了错误,你们把付定金和签了合同等同了,这是两种情况啊!!只付定金违约,可以只赔定金双倍退还。这个和签了正式合同是两回事啊!我就代理过好多签了正式合同后,卖家违约买家要求强制过户成功的案子  发表于 2019-6-4 11:0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188

帖子

2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积分
2
注册时间
2011-12-26
发表于 2019-6-4 11:1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姜你军 发表于 2019-6-3 18:58
说两点,希望能把这个帖子给终结了。
1买家没权力要求必须按拍下的价格发货,因为卖家没发货,交易不成立 ...

第一点完全错误,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合同在履行之前可随时撕毁。现实生活中除了买小东西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大宗物品都要先签好合同后才执行交易,比如买房买车,如果要发货后交易才成立那还要合同干什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7

主题

1822

帖子

7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2Rank: 2

积分
7
注册时间
2012-3-3
发表于 2019-6-4 13: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么快就封贴了。。。。不多玩一会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耳机俱乐部微信
耳机俱乐部微信

联系我们|有害信息举报:010-60152166 邮箱:zx@jd-bbs.com|手机版|Archiver|黑名单|中国耳机爱好者俱乐部 ( 京ICP备09075138号 )

GMT+8, 2024-4-19 12:19 , Processed in 0.086374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