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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otpoint

AURALIC的外观设计被老外山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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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4: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旋钮好多年前JVC的组合音响上也用过。是比较普遍的一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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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4: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这种外观能申请专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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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4: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AURALiC,外观很赞,要不是还在纠结设备大小,真想把西装抱回家。
随身?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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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版主奖

发表于 2012-9-10 20: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JVC的A1组合音响上不是早就用类似设计了
PC hi-fi : IBM x220i->TC K8->Apogee Rosetta200 (Mutec iclock Syn Both) ->Drawmer MC2.1->ADAM S4X-H
CD system : CEC TL3N-> Apogee Rosetta200(Mutec iclock Syn Both)->Drawmer MC2.1->ADAM S4X-H

2* TAOC 25MF + 35S
WB isolation transformer + LITE P100
AA Ferrite2,WireWorld Silver Electra 7 * 3
Nordost Tyr2(AES),Tyr(XLR),Mogami 3173(X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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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21: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耳机是taket 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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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1 10: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otpoint 于 2012-9-10 10:34 发表


电位器旋钮是设计亮点,慕尼黑展会上我们的展台,只要是路过的,即使不听也会摸一摸那个旋钮

旋钮看是挺好看的,不过在用的时候因为放在地上,转的时候看不见转到几点了。。。平面的电位器就没这问题
PC->Northstar usb dac32->AURALIC Taurus->T1/RS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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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1 11: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cx1102 于 2012-9-10 14:10 发表
这种旋钮好多年前JVC的组合音响上也用过。是比较普遍的一种设计


家里有一个, 上面凹一个坑
找你可以负担的,然后尽全力去喜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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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09: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浑水啦啊
T1/HD800/EDXS/6XX/L700MK2
M1T
序曲DAC
序曲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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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23: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赶紧对比下耳机插孔形状,是否也被老外山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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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23: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观专利通常来讲不能单独申请旋钮,需要是产品本身。
那具有高度相似性就看你怎么界定了,当然申请文件的写法很有讲究……
外观专利申请很容易也很便宜,但是涉及侵权及其后的诉讼的时候,对家想无效化一个实质上并不新颖的设计也是很经常采取的手段。
当然这种小众产品现实意义上也许根本没有专利保护的价值,首先那么多国家都要申请,然后其伴随的诉讼费都摊不下来。很多厂子比如那个stillpoint钉子申请发明专利应该只是表示“看,我们多牛逼!”的而已……

[ 本帖最后由 Lento 于 2012-9-12 23: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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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01: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不怕神一样的对方辩友,只怕猪一样的我方二辩……
Red 2 Encore (with Dac) / HD414 Signature / K240m / K240sextett EP
Zune 30G + Na1 / HD25-13 / HD25-1 / HD25 sp / Earp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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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了个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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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俱樂部各位和我一起買豬肉~~
只相信最簡單的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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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9: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印度人也是很能'山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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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8: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个外观是我们中国人自己原创设计
真的太好了 !!!太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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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9: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设计,你也没有申请外观专利,即使申请了,也不会成功
非常普通的设计,何苦要说成是自己的呢?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⑴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⑶必须富有美感;
  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方法
一比对的主体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上文中的普通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的主体,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去追求真正的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判断时,将所处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费者的水平线上,去认识、感知比对对象的异同
二比对的方法
  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2、隔离观察,直接对比。
  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 .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
  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
  [2]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三设计要部的确定
  设计要部是外观设计专利中设计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部分 ,亦即设计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而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点。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必要条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在专利权的申请阶段,大多数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其要部;在权利的授予阶段,审查人员也只注重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在授权公告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更不会明确划分出哪些是专利的要部。然而,要部作为构成整体外观的组成部分,虽然较为分散,但通常可以在专利公告的视图中表现出来。
  外观设计要部是产品中最能引起普通购买者和使用者观察和注意的主要视觉部位。实践中,对要部确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直接陈述的方法,有的采用的是由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陈述、质证后由法院确定的方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中包含有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设计创新内容是确定要部的基本原则。
四相同或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
  实践中,相同的外观设计不难认定,只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则为相同的外观设计。比较困难的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
  外观设计相近似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基本相同,其中一些微小的差别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使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误认为此即是彼。在判断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时,普遍采用的是设计要部比较法。

五三要素的比对顺序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外观设计、图案外观设计、形图结合外观设计、形色结合外观设计、图色结合外观设计和形图色结合外观设计。
  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三种,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在三要素中,形状、图案是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脱离形状和图案的色彩不能单独成为中国现行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
  有鉴于此,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该形状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色彩的比对;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该图案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三要素中,形状是最主要的,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何种图案,均应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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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0: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vidxtb 于 2012-10-17 09:54 发表
这个设计,你也没有申请外观专利,即使申请了,也不会成功
非常普通的设计,何苦要说成是自己的呢?

外观设计专利(Industrial Design)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 ...


点总只是说外观被山寨了,是人长眼睛都能看出模仿痕迹,再说点总压根没提专利的事

你黑AURALIC的声音也就算了,声音各有所好也没什么,但连这种事都要冷嘲热讽两句,不知道点总跟你有什么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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